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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認定工傷期限超過一年怎么辦
      2018-02-12 09:07:17   來源:印象泰興雜志 作者:李玉虎   評論:0 點擊:

      吳某系某金屬加工廠員工,2015年8月在車間工作時受傷,被送往醫院治療。在此期間,加工廠未替吳某申請工傷認定。經人提醒吳某于2017年3月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吳某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已超過一年,對吳某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
        一、案情敘述
        吳某系某金屬加工廠員工,2015年8月在車間工作時受傷,被送往醫院治療。在此期間,加工廠未替吳某申請工傷認定。經人提醒吳某于2017年3月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吳某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已超過一年,對吳某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吳某束手無策,求助律師。
        二、法理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發布的《關于在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妥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中也明確,要妥善處理未經工傷認定的工傷保險賠償糾紛,對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者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無法認定工傷的,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能夠認定勞動者符合工傷構成要件的,應當判令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給予賠償。
        三、律師點評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工傷職工的法定利益。申請工傷認定,對受傷職工來說是權利,對用人單位來說是權利,更是義務。如果用人單位在職工受傷后不積極履行這項義務,最終導致申請工傷認定超過時限,那么由此引發的后果和責任只能由用人單位承擔。單位和個人均未在法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這只是不再適用工傷認定的行政程序,并不能因此剝奪勞動者應當享有和獲得工傷賠償的法定權利,單位仍然負有支付勞動者工傷待遇各項費用的法定義務。
        因此,作為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在勞動者發生工傷后及時為其申請工傷,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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